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的批复【全文废止】
内政字[2003]442号 2003-12-27
税谱®提示:自2009年01月01日起,全文废止。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46号国务院令,宣布1951年8月8日由原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自治区地税局:
你局《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的请示》(内地税发[2003]12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外资企业执行统一的
房产税标准,即按房产原值扣除10%后的余值、 1.2%的税率征缴城市房地产税,对房产租金收入统一按12%征收城市房地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