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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均应按照76号公告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和做好资料留存备查。各地国税机关不得要求企业另行提供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二、除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外,其他优惠事项应按要求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到国税机关进行纸质备案。对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应当一并报送。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照76号公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办理。

(二)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其二级分支机构享受“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时由该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之外,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办理备案。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国税发〔2010〕62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