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契税纳税期限的通告
2012.07.11 洛政通〔2012〕3号
为进一步加强
契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的依法征纳行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契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 (
豫地税函〔2012〕234号
)要求,现将我市
契税纳税期限调整如下:
一、从2012年11月1日起,
契税纳税期限统一按30日执行。如纳税义务发生30日内,纳税人未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且未缴纳
契税的,征收机关在纳税义务发生30日后,按日加收应纳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012年10月31日前申报且缴纳
契税的,仍按原规定的
契税纳税期限申报缴纳
契税。
二、在洛阳市范围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
契税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三、本市原有的政策和规定,凡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