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内财税[2010]194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财税[2011]2403号)规定,本文第一条有关地方油气企业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的规定自2011年12月12日起失效。
各盟市财政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地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财税〔2010〕112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我区地方油气企业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由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根据原油、天然气产品结构实际变化情况每年进行调整。经研究,目前我区地方油气企业资源税实际征收率暂按5%执行。地方油气企业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调整事宜,由地方油气企业向盟市财政、地税部门提出申请,经盟市财政、地税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审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所属油气田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按财税〔2010〕112号
文件规定执行。【此条款部分失效】
二、原油、天然气
资源税在涉油气地区间本着属地缴纳、公开透明及便利征缴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法是,按照各油气(井口)当期产量占油气企业当期全部产量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0一0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