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税财字[1994]915号 1994-11-22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内国税流函[2007]46号
)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处(局)、国家税务总局:
现将财政部、国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60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边销茶经销单位免征
增值税事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政办发[1994]72号文件规定,经与自治区民委、供销社研究,确定批发环节(包括批零兼营)对下列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
增值税。
自治区土产副食品公司、呼市副食品公司、包头市茶叶公司,乌海市副食品站、赤峰市茶叶公司、哲盟茶叶公司、海拉尔糖酒公司、各盟供销贸易公司、兴安盟副食品公司、集宁副副食品站、锡盟驻张家口副食品站(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商张家口国家税务局执),伊盟土产副食品公司、巴盟副食品公司、吉兰泰综合站、各旗县(市、区)土产副食品公司。
零售企业经销的边销茶,以进货发票为依据,从上述批发企业购进的边销茶免征增税,从其他单位购进的不予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