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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财政局关于统一全市所得税门征征收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统一全市所得税门征征收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8.25 台地税政发〔2005〕3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全市所得税门征征收率的通知》 ( 台地税政发〔2010〕2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台州市椒江、黄岩、路桥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

为统一税收政策,平衡税负,市局研究决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全市执行统一的所得税门征征收率。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县(市、区)局、直属分局要进一步完善税收门征制度,基层征管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税收门征工作,因所得税在门征开票时征收,因此务必认真执行营业税等纳税地点的政策规定,不得超越纳税地点征收税款,代开发票。

二、税务检查、稽核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取得不符合纳税地点规定的发票,可以认定为不真实、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在计算所得税时,不予税前扣除。

三、对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报酬时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门征已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四、对行政单位和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可不带征所得税。

五、此前有关的门征征收率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的征收率执行。

六、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便于继续修改和完善。所得税门征征收率的执行情况列入每年执法检查的必查内容。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