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企业核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
衢地税公字[2010]2号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3年5月10日)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15-08-12)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规定,继续执行
为切实做好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浙地税函[2010]244号
)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市区内建筑安装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凡在市区内从事建筑安装的企业(包括分支机构和项目部)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所得税随经营收入的征收率为0.5%。
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