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六盘水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六盘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六盘水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根据《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公布)和《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有关要求,现将《
六盘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 (
六盘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第1号
)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六盘水市税务局
2019年7月2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六盘水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六盘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六盘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六盘水市地方税务局2012第1号)是依据《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11号
)制定的,目前《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11号
)已被《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 (
2018年第42号
)明确废止,为确保统一执法标准,做好政策的平稳衔接,我市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废止《
六盘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 (
六盘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第1号
)。
三、《公告》发布后新旧政策如何衔接
在六盘水市辖区范围内,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相关问题,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 (
2018年第42号
)的规定执行;《
六盘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 (
六盘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第1号
)的内容自《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 (
2018年第42号
)施行之日起失效。
四、《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