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内财税[2006]6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自用的地下建筑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
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1.2%
二、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
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1.2%
三、征管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反馈自治区地税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