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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吉林省税务局”)为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8〕6号)要求,同时结合国务院减税降费最新税收政策、规章制度,决定发布吉林省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深入推进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最多跑一次”清单内事项,通过“网上申请、快递送达”“网上申请、网上办结”“网上申请、现场取件”“现场申请、现场办结”“现场申请、快递送达”等多种方式实现最多跑一次。

三、《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共有信息报告类、发票办理类、申报纳税类、优惠办理类、证明办理类、出口退(免)税办理类、国际税收类、清税注销类、信用评价类、咨询查询与权益保护类、涉税专业服务类等11类办税事项。

四、吉林省税务局对“最多跑一次”清单所列的办税事项编制了办税指南及“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图标,并在吉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办税指南”“涉税事项规范”专栏公布,纳税人可自行登陆专栏查看和下载。

五、吉林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和办税指南内容,并及时在吉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办税指南”“涉税事项规范”专栏公布。

六、本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更新《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xls

公告解读及发文说明.doc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19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一、目的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全方位推动“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是税务总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一项有效措施,是民之所望、施政所向,实现服务零距离、服务高质量、服务更高效,为广大纳税人打造遇事不求人、规则无偏见、投资有商机的良好环境。
2018年6月15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原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合并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吉林省税务局”) 为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更新《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11类202项办税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改革。
自2019年年初,国务院先后出台了系列减税降费政策及取消证明等规章制度,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金税三期系统的并库,吉林省税务局新增加了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结合以上情况,吉林省税务局决定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规范各项纳税服务措施。
二、必要性与可行性
人民群众到政府机关办事“最多跑一次”,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并给予充分肯定的重大改革措施。2018年1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再次肯定“最多跑一次”改革成效。国家税务总局提高思想认识,提升工作站位,发布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2018年3月,我省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梳理全部办税事项,决定在总局已经发布的“最多跑一次”清单基础上,增加部分“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发布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2018年6月15日,合并后的吉林省税务局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为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吉林省政府“只跑一次”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更新《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自2019年年初以来,国务院出台了系列减税降费政策及取消证明等规章制度,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金税三期系统的并库,吉林省税务局新增加了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结合以上情况,吉林省税务局抽调骨干人员,重新梳理办税事项,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继续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切实增强纳税人的获得感,方便纳税人办税。
三、依据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部署,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编制《清单》是其中优化纳税服务的措施之一。
2018年3月我省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梳理全部办税事项,决定在总局已经发布的“最多跑一次”清单基础上,增加“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发布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2018年6月15日,合并后的吉林省税务局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吉林省政府“只跑一次”改革,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更新《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实现所有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
自2019年年初,国务院先后出台了系列减税降费政策及取消证明等规章制度,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金税三期系统的并库,吉林省税务局新增加了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吉林省税务局为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有效落实减税降费税收政策,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同时编制办税指南,继续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切实增强纳税人的获得感,方便纳税人办税。
四、起草过程
公告由吉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牵头起草,起草过程中征求了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资源和环境税处、社保费处、非税收入处、收入规划核算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国际税务管理处、纳税服务中心、信息中心,各市(州)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税务局、梅河口市税务局,公主岭市税务局、省局第二税务分局等相关业务部门及基层一线办税服务厅人员的意见,并取得了一致意见。同时还与吉林省人民政府开展的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只跑一次”改革进行衔接,达成一致意见,及时更新“只跑一次”改革相关内容的变动,确保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顺利推进。起草时还对公告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会签了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资源和环境税处、社保费处、非税收入处、收入规划核算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国际税务管理处、纳税服务中心、信息中心。
五、征求纳税人意见及采纳情况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根据2018年度全省纳税人需求调查情况分析,我省办税服务厅推行实名办税制度,并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推行e窗通信息交互平台,共享纳税人基本信息资源,实行“新办套餐服务”“全程网上办”措施,缩短了各项业务的办税时间,简化了报送资料,网上办税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网上办税系统稳定快捷,调查相关指标显示纳税人及一线服务人员普遍反映,办税最多跑一次,办税方便快捷,办税时间缩短,办税环节减少。对本公告,又通过对全省各地区开展纳税人需求调查,征求纳税人对2018年6月15日起实施的“最多跑一次”清单所列事项的办税体验意见,并采纳部分纳税人体验后提出的建议。
六、对纳税人权利和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
在强调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今天,纳税人已不再是被动的纳税主体,而是税收的权利主体和受益者,尤其是互联网不断嵌入日常生活的当下,纳税人对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有了更强烈、更迫切的利益诉求。因此,不断提升纳税人办税渠道畅通感,提升纳税人申报缴税便捷感,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获得感,显得尤为必要。
“最多跑一次”清单让便民服务更有准头。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只需要到税务机关来一次或者网上就可以全程办理了。而且,如果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税务机关却不予办理,让纳税人“来回跑”“往返跑”,则可以依据部门职责,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是吉林省税务局进一步回应民生,践行为纳税人服务宗旨,让纳税人办税更明白、更方便、更清楚,积极落实“放管服”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有效措施。
七、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更新《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同时废止。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
自2019年年初,国务院先后出台了系列减税降费政策及取消行政许可、证明事项等规章制度,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金税三期系统的并库,吉林省税务局新增加了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吉林省税务局为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有效落实减税降费税收政策,继续深入推进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制定了本公告。
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的具体内容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的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纳税人的办税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提交的资料不完整,不适用“最多跑一次”。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共有信息报告类、发票办理类、申报纳税类、优惠办理类、证明办理类、出口退(免)税办理类、国际税收类、清税注销类、信用评价类、咨询查询与权益保护类、涉税专业服务类等11类办税事项。
三、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实现方式
通过“网上申请、快递送达”,“网上申请、网上办结”,“网上申请、现场取件”,“现场申请、现场办结”,“现场申请、快递送达”等多种方式实现“最多跑一次”。
吉林省税务局对“最多跑一次”清单所列的办税事项编制了办税指南及“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图标,并放置在吉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办税指南”“涉税事项规范”两个专栏中,纳税人可自行登陆专栏查看和下载,便于纳税人采用最佳方式便捷办税,顺利推进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
吉林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和办税指南内容,并及时在吉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办税指南”“涉税事项规范”专栏公布。
四、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更新《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同时废止。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办税事项序号

办税事项类别

办税事项小类

办税事项编码

办税事项名称

1

1信息报告

1.1基础信息报告

1.1.1001

设立登记

2

1.1.2002

变更登记

3

1.1.3003

自然人基础信息报告

4

1.1.4004

代扣代缴报告

5

1.1.5005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6

1.1.6006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7

1.1.7007

授权(委托)划缴协议

8

1.2特殊事项报告

1.2.1008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9

1.2.2009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10

1.2.3010

发包、出租情况报告

11

1.2.4011

定期定额户停(复)业报告

12

1.2.5012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扣缴报告

13

1.2.6013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14

1.2.7014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

15

1.2.7015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报告

16

1.2.9016

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报告

17

1.3跨区域经营信息报告

1.3.1017

跨区域经营涉税事项报告

18

1.3.3018

跨区域经营涉税事项反馈

19

2发票办理

2.1领用发票

2.1.1024

发票票种核定

20

2.1.2025

发票领用

21

2.1.3026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22

2.1.4027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23

2.1.5028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24

2.1.6029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25

2.1.7030

发票验旧

26

2.1.8031

发票缴销

27

2.1.9032

抄报税

28

2.1.10033

发票认证

29

2.1.11034

海关完税凭证数据报送

30

2.1.12035

未按期申报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申请

31

2.2发票代开

2.2.1036

代开增值税发票

32

2.3发票相关服务

2.3.1037

发票丢失(损毁)报备

33

2.3.2038

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处理

34

2.3.4039

发票真伪鉴别

35

2.3.5040

有奖发票兑奖

36

3申报纳税

3.1增值税申报

3.1.104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37

3.1.2042

选择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8

3.1.304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9

3.1.404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40

3.1.5045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

41

3.1.6046

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申报

42

3.1.7047

农产品增值税进行税额扣除标准核定

43

3.1.8048

增值税预缴申报

44

3.2消费税申报

3.2.1049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45

3.2.2050

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46

3.2.3051

成品油消费税申报

47

3.2.4052

小汽车消费税申报

48

3.2.5053

电池消费税申报

49

3.2.6054

涂料消费税申报

50

3.2.7055

其他类消费税申报

51

3.3车辆购置税申报

3.3.1056

车辆购置税申报

52

3.4企业所得税申报

3.4.1057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53

3.4.2058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54

3.4.3059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55

3.4.4060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56

3.4.5061

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57

3.4.6062

关联申报

58

3.5个人所得税申报

3.5.1063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59

3.5.2064

生产、经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60

3.6房产税申报

3.6.1065

房产税申报

61

3.7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3.7.1066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62

3.8土地增值税申报

3.8.1067

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

63

3.8.2068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64

3.8.3069

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

65

3.8.4070

整体转让在建工程土地增值税申报

66

3.8.5071

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申报

67

3.9耕地占用税申报

3.9.1072

耕地占用税申报

68

3.10资源税申报

3.10.1073

资源税申报

69

3.11契税申报

3.11.1074

契税申报

70

3.12印花税申报

3.12.1075

印花税申报

71

3.13车船税申报

3.13.1076

车船税申报

72

3.14烟叶税申报

3.14.1077

烟叶税申报

73

3.15环境保护税申报

3.15.1078

环境保护税申报

74

3.16附加税(费)申报

3.16.1079

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

75

3.17基金(费)申报

3.17.1080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76

3.17.2081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77

3.17.3082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申报

78

3.17.4083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

79

3.17.508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

80

3.18定期定额户申报

3.18.1085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

81

3.19委托代征申报

3.19.1086

委托代征申报

82

3.20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申报

3.20.1087

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

83

3.20.2088

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84

3.20.3089

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85

3.20.5091

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

86

3.21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3.21.1092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87

3.22延期申报纳税

3.22.1093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行政许可事项)

88

3.22.2094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行政许可事项)

89

3.23申报错误更正及税款核定

3.23.1095

申报错误更正

90

3.23.2096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行政许可事项)

91

3.23.3097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核定(行政许可事项)

92

3.24退(抵)税办理

3.24.1098

误收多缴退抵税

93

3.24.2099

入库减免退抵税

94

3.24.3100

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

95

3.24.4101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96

3.24.5102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

97

3.24.6103

车辆购置税退税

98

3.24.7104

车船税退抵税

99

4优惠办理

4.1增值税优惠

4.1.1105

增值税优惠备案

100

4.2消费税优惠

4.2.1106

消费税优惠备案

101

4.3车辆购置税优惠

4.3.1107

车辆购置税优惠备案

102

4.4企业所得税优惠

4.4.1108

企业所得税优惠

103

4.5个人所得税优惠

4.5.1109

个人所得税优惠核准

104

4.5.2110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105

4.6房产税优惠

4.6.1111

房产税优惠核准

106

4.6.2112

房产税优惠备案

107

4.7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4.7.1113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核准

108

4.7.2114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

109

4.8土地增值税优惠

4.8.1115

土地增值税优惠核准

110

4.8.2116

土地增值税优惠备案

111

4.9耕地占用税优惠

4.9.1117

耕地占用税优惠备案

112

4.10资源税优惠

4.10.1118

资源税优惠核准

113

4.10.2119

资源税优惠备案

114

4.11契税优惠

4.11.1120

契税优惠备案

115

4.12印花税优惠

4.12.1121

印花税优惠备案

116

4.13车船税优惠

4.13.1122

车船税优惠备案

117

4.14环境保护税优惠

4.14.1123

环境保护税优惠备案

118

4.15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

4.15.1124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

119

4.16教育费附加优惠

4.16.1125

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120

4.17放弃减免税

4.17.1126

纳税人放弃增值税免(减)税权声明

121

5证明办理

5.1开具证明

5.1.1127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122

5.1.2128

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123

5.1.3129

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124

5.1.4130

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125

5.1.5131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

126

5.1.6132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更正

127

6出口退(免)税

6.1出口退(免)税备案

6.1.1134

出口退(免)税备案

128

6.1.2135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

129

6.1.3136

融资租赁企业退税备案

130

6.1.4137

边贸代理出口备案

131

6.1.6139

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权备案

132

6.1.7140

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免)税业务提醒服务

133

6.1.8141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

134

6.1.9142

生产企业委托代办出口退税备案

135

6.1.10143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

136

6.1.11144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

137

6.1.12145

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备案

138

6.2出口退(免)税办理

6.2.1146

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

139

6.2.2147

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

140

6.2.3148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

141

6.2.4149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

142

6.2.5150

延期申报退(免)税

143

6.2.8153

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

144

6.2.9154

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调整

145

6.2.10155

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

146

6.3出口证明开具

6.3.1156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147

6.3.2157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148

6.3.3158

《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

149

6.3.4159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

150

6.3.5160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开具

151

6.3.6161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

152

6.3.7162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

153

6.3.8163

《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开具

154

6.3.9164

《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开具

155

6.3.10165

《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核销

156

6.3.11166

《中标证明通知书》开具

157

6.3.12167

补办和作废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

158

7国际税收

7.1涉税情况报告

7.1.1168

非居民合同项目备案

159

7.1.2169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160

7.1.3170

同期资料报告

161

7.1.4171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162

7.1.5172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163

7.1.6173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

164

7.1.7174

预约定价安排

165

7.1.8175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166

7.1.9176

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

167

7.2涉税申报

7.2.1178

扣缴非居民增值税申报

168

7.2.1179

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169

7.2.1180

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

170

7.2.2181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171

7.2.3182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172

7.2.4183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173

7.2.5184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174

7.3税收优惠

7.3.1185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175

7.3.2186

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176

7.4证明开具

7.4.1187

《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

177

7.4.2188

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178

8清税注销

8.1清税注销

8.1.1189

清税注销(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179

8.1.2190

清税注销(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180

9信用评价

9.1信用评价

9.1.1191

纳税信用补评

181

9.1.2192

纳税信用复评

182

10咨询查询与权益保护

10.1涉税咨询

10.1.3195

面对面咨询

183

10.2涉税信息查询

10.2.1196

社会公众涉税公开信息查询

184

10.2.2197

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

185

10.2.3198

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

186

10.3纳税服务投诉

10.3.1199

纳税服务投诉处理

187

10.5税收法律救济

10.5.1201

税收法律救济申请接收与传递

188

11涉税专业服务

11.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11.1.1202

税务师事务所(分所)行政登记

189

11.1.2203

税务师事务所(分所)行政登记变更

190

11.1.3204

税务师事务所(分所)行政登记终止

191

11.2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报送

11.2.1205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

192

11.2.2206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

193

11.2.3207

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报送

194

11.2.4208

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

195

11.2.5209

委托办理涉税业务信息报送

196

11.2.6210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批量申报

197

11.3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

11.3.1211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查询

198

11.3.2212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