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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社局市合作交流办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社局市合作交流办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津财税政〔2019〕14号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人社局、合作交流部门: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22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通知如下:
一、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人社局             市合作交流办
2019年4月30日


天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合作交流办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津财规〔2021〕2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规〔2023〕3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人社局、协作支援部门、乡村振兴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 2021年第18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合作交流办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4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人社局

市合作交流办           市乡村振兴局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https://cz.tj.gov.cn/zwgk_53713/zcwjx/zcwjst/202112/t20211231_5768494.html

关于《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合作交流办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12-31

政策原文: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合作交流办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和文件依据


2021年,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印发了《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 2021年第18号,以下简称《公告》),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延长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为鼓励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2019年4月,按照《通知》规定,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按照文件规定的上限确定了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同时,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合作交流办印发了《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4号),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按照《公告》有关要求,为严格落实“四个不摘”的要求,推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结合我市实际,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合作交流办、市乡村振兴局发布了《关于延长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人社局 市合作交流办 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共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人社局 市合作交流办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4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