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注销税务登记流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06.29 绍市国税征〔2009〕1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注销税务登记流程的通知》的公告》 (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局相关处室、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两个减负”精神,减轻一线管理工作负担,优化纳税服务,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市局对部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业务流程进行了梳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下列纳税人提交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资料齐全,没有未结事项的,由市局、县(市)局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税务登记岗)核准注销。
(一)只核定增值税或消费税税种,零申报满两年(登记时间不
满两年的,从税务登记发证之日起计算,下同),且在此期间未领购发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二)只核定企业所得税税种,且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满两年的纳税人;
(三)既核定增值税或消费税税种,又核定企业所得税税种的,所有税种均为零申报(企业所得税为零收入申报)满两年,且在此期间未领购发票的纳税人;
(四)认定时间超过两年、无结存发票的非正常户。非正常户注销前应先接受税务机关处理,解除非正常户状态;
(五)增值税被汇总申报的连锁商业企业分支机构;
(六)个体双定户;
(七)未核定任何税种的纳税人。
二、对上述七种类型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应提供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税务代理等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 纳税人停止经营前的最近二年(包括停止经营的当年度和上年度)的各税种税款缴纳情况;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普通发票情况)、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其他抵扣凭证情况);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清算所得应缴所得税结算情况;
(四)纳税人资产(固定资产、存货、货币资金) 余额及处置情况;
(五)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
(六)根据纳税人特点或具体情况确定的其他内容。
提供《鉴证报告》的注销登记户,由所在管理部门按照一般注销稽核对象进行案头审核处理,不再进行实地核查。如在案头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则按照重点注销稽核对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或移送稽查部门。
三、纳税人按自愿原则选择代理鉴证中介机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强制或指定中介机构进行代理。对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未能提供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的,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应告知本规定,企业仍坚持无法提供《鉴证报告》的,办税服务厅仍应受理, 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注销清理。税源管理部门在审核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的过程中,发现鉴证质量问题的,应及时向市局征管处、各县(市)局税源管理一科反映,以及时加强监管。对中介机构从事鉴证业务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