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新调整的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10.15 广市地税发〔2007〕10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政府收文[2007]691和726号关于庭继岗副市长对执行
土地使用税新标准的批示转发你们,市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广泛宣传,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各级收到新调整的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后,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采取行动,制定
土地使用税宣传贯彻方案,主动联系当地电视台、广播、报纸等公众媒体进行公告宣传,同时,要利用办公信息化、地税外网和宣传广告、发放宣传资料、设立咨询点等多形式、多渠道进行全方位宣传。要将调高
土地使用税标准的幅度和将外资企业纳入征税范围的必要性及相关政策调整的内容作为宣传重点,通过宣传,让纳税人和社会各界明白知晓,正确理解,确保新调整后的
土地使用税政策贯彻执行到位。
二、加强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各级要以新的
土地使用税标准出台为契机,完善对
土地使用税的征管办法和操作规程,规范征管行为,提高对
土地使用税的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严格
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主动与土地、房产等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通过信息共享、联合办公等形式加强
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力争把
土地使用税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严格征收,确保收入顺利实现。新的
土地使用税标准出台较晚,各级要在加大宣传的同时,紧紧抓住2007年最后一个征收期,周密部署,全力以赴,抽调专门力量集中征收2007年度的
土地使用税,确保今年收入的全面顺利实现。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