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4.13 绍市地税政〔2005〕21号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绍兴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绍兴市
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希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绍兴市
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附 件:
绍兴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简化纳税程序,优化收入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50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境内书立、领受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借款合同、技术合同的相关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对象由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具体按照《
印花税核定征收应税合同比例表》(附表一)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对采用
核定征收办法缴纳
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在事先制作《
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附表二),通知纳税人相关事项。
第五条对财务制度核算健全,并能按规定登记和完整保存
印花税应税凭证,如实申报缴纳
印花税的纳税人,可由纳税人提供证明资料,主管税务分局核实后,报市局确认,对上述应税合同仍采用按实申报缴纳的形式。
第六条对于《
印花税核定征收应税合同比例表》规定以外的其他
印花税应税行为,仍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采用
核定征收印花税缴纳办法的纳税人,应自行按月根据本办法规定的
核定征收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计算出计税金额,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印花税款,逾期应加收滞纳金。
第八条实行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已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机构代征、代扣的相应税款,允许凭完税凭证从当期应纳税款中抵扣。
第九条实行
核定征收印花税办法的纳税人未申报或者未足额申报,不缴或少缴
印花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税收征管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
核定征收应税凭证种类、选用对象、
核定征收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绍兴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二00五年五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