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
汴地税发[2010]106号 2010年7月26日
税谱®提示:根据《 开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局直各单位:
建筑业是地税部门管理的重要行业,随着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和城市化进程推进,我市
建筑行业迅速发展,对经济增长、税收增长的贡献率也日益增长。由于
建筑业生产经营的独特性,容易出现材料费用发票使用不规范、人工成本被操纵、挂靠经营普遍、会计核算质量不高、部分企业“长亏不倒”等问题,从而造成
企业所得税和
个人所得税征收不到位现象严重。为了规范
建筑行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提高对
建筑行业所得税管理质量,堵塞征收管理漏洞,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强化
建筑业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
各单位要对所管辖
建筑业纳税人的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一次清理。凡纳税人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一律实行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方式。
二、加强对核定征收
建筑业纳税人的管理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
建筑业纳税人,不能因核定征收而放松财务管理。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改善经营管理,积极推进建账建制,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变化达到20%,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三、规范对查帐征收企业的管理
凡纳税人能够按照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准确核算经营成果并按照税法要求申报纳税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书面申请实行查账征收
企业所得税。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可核准其查账征收,并向市局备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一百二十八条,对实行查账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
建筑业纳税人按预计利润额预缴
企业所得税,预计利润额为收入总额的5.6%。
各单位要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加强日常检查,并在每年度终了后,对查账征收企业财务核算情况、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发现企业有《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对其上年度收入实行核定征收。
对查账征收企业,发现有挂靠经营、被挂靠经营行为的,一律实行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
四、加强
个人所得税管理
建筑企业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规定,切实履行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义务。对项目经理或其他个人承包的工程,应对其承包经营所得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
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精神,加强对
建筑行业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