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南宁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新标准的通知
2008.08.28 南地税发〔2008〕201号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局内各单位:
现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执行南宁市城镇
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新标准的批复》(南府复〔2008〕5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城镇
土地使用税调整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开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时间及征收标准问题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城镇
土地使用税从2007年1月1日起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2007年度应缴城镇
土地使用税按调整前的单位税额标准缴纳;2008年度应缴城镇
土地使用税按调整后的单位税额标准缴纳。
二、南宁市市区城镇
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土地等级的问题
(一)原邕宁县因撤县设区后划归各城区(开发区)的土地,其城镇
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暂不作调整,仍按原《邕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城镇
土地使用税等问题的通知》(邕政发〔1999〕57号)的规定执行;
(二)上述第(一)点以外的南宁市市区城镇
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土地等级,仍按南府发〔1998〕98号确定的征税范围和土地等级执行。
三、南宁市华侨投资区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南宁华侨投资区管辖的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中心区已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定为工矿区,其城镇
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待南宁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按照规定标准执行。
四、六县城镇
土地使用税调整工作待南宁市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后立即组织实施.
五、关于纳税人补缴因政策调整而少缴的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
对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税款补缴期内缴纳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补缴税款的,从规定的补缴期届满之次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此次南宁市市区范围城镇
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调整的税款补缴期为2008年9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
附件:《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执行南宁市城镇
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新标准的批复》(南府复〔2008〕51号)(略)
二00八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