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2〕88号文件有关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内政发[2014]8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全区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34号
)有关规定,决定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 (
内政发[2012]88号
)第六条第(三十一)项修改为“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20%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
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其中地方分享部分”。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