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河池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2009.01.20 河地税发〔2009〕8号
税谱®提示:根据规定,所依据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8〕164号
)已经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
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8〕164号
)第一条的规定,现明确我市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
房地产时
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如下:
一、对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普通住宅,按0.5%的预征率预征
土地增值税。
二、对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非普通住宅,按1.5%的预征率预征
土地增值税。
三、对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商铺,按2%的预征率预征
土地增值税。
四、对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土地,按3%的预征率预征
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九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