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地税所发[2000]36号 2000-6-12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83号
)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免征
个人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0]8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