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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关于水泥用凝灰岩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关于水泥用凝灰岩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内财税[2014]994号
各盟市财政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办法》 (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水泥用凝灰岩列入我区资源税征收范围,适用税额标准为2元/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14日
【资源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