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关于水泥用凝灰岩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关于水泥用凝灰岩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内财税[2014]994号
各盟市财政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及《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办法》 (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水泥用凝灰岩列入我区
资源税征收范围,适用税额标准为2元/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