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筑地税发【2006】365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贵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贵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黔地税发〔2005〕32号
)转发给你们,经市局研究决定并报省局备案,现提出以下补充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印花税核定征收的条件进行核定,对一年一定的纳税户要求按照核定程序进行审核。
二、根据贵阳市经济发展的情况,对商业批发购销合同、商业零售购销合同、外贸企业购销合同、施工企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房地产企业房屋销售合同、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合同、财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技术合同等合同金额按100%的比例核定。
2007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