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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贯彻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贯彻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10-04 沪地税地〔1996〕60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产税有关税政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 沪地税地[1997]39号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96年6月发布了《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操作,落实市府《试行办法》精神,结合本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制定若干具体贯彻意见如下:

一、《试行办法》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的开征范围内建立私有房屋租赁关系的房屋,私有房屋出租人或转租人包括国内居民,港、澳、台胞及外籍人员。

二、对《试行办法》中第三条、第四条所说的“每次租金收入”的含意,按照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出租对象变更频繁又未办理《上海市房屋租赁证》的纳税人暂不按《试行办法》执行征税。

四、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私有房屋的税收征管,各单位应指定税务所负责此项税收的征管工作,并定期组织力量开展纳税检查。

五、对私有房屋出租人或转租人违反《试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应分别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的处罚条款处理。

六、《试行办法》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对凡在今年10月1日前建立租赁关系并列入《试行办法》征税范围的私有房屋,10月1日前发生的租金收入仍按原来的税收规定征收;10月1日后发生的租金收入按《试行办法》计征。对己按原来规定征收全年税款的不再计算退补。

七、凡以前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税收征收规定与《试行办法》和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