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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转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转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2004.07.15 昆地税发〔2004〕9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2010.12.1)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修订(不过遗憾的是官网没有修订后文本附件,故本文本未更新)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印花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昆明市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省地税局直征分局各处、室:

现将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地税发〔2004〕104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合你们,结合昆明市实际,在广泛征求基层意见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对《通知》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凭证范围、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的确定问题。

印花税只对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各局要严格按照省局《通知》中规定的“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凭证、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表”所确定的应税凭证类型、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执行。对涉及规定幅度核定比例的应税凭证类,为保证全市范围内的统一规范,作如下规定:

(一)工业企业的购销合同,按产品销售收入100%的比例核定;

(二)商业企业的购销合同,按商品销售收入80%的比例核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购销合同,按房地产销售收入100%的比例核定;

(四)其他行业的购销合同,按销售收入80%的比例核定;

(五)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100%的比例核定。

二、关于申报纳税期限的问题。

(一)实行三自纳税办法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当天,并按规定建立统一的《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由专人负责应税凭证的管理,以备主管地税机关查验。

(二)对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实行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次月的10日前申报缴纳上月税款,并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填报《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表》。

(三)经主管地税机关确定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全市统一定为按季申报,即季度终了后10日内申报缴纳上季度应缴印花税款。对年缴纳印花税额在1000元以下的纳税人,可实行按季或半年申报纳税,具体期限由各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按省局文件附件中提供的样表统一印发各局、处使用。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统一使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印制的《地方税收综合纳税申报(报告)表》;有条件的单位也可按省局文件附件中提供的样表自行印制使用。

三、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原《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云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昆地税发[1998]089号)同时废止。

四、其他事项,严格按省局《通知》的要求和规定执行。执行中若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映。

五、各局、处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印花税的管理检查,切实加强征收管理,完善征管手续,保证新老办法的平稳过渡,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00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