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建筑用石资源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建筑用石资源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政发〔2005〕6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金政办发〔2014〕115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开征建筑用石资源税的通知
》 (
浙地税发[2004]110号
)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在我市境内开采建筑用石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其税额标准为1.0元/吨。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一月十四日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