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真伪鉴定管理办法》的公告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现将《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真伪鉴定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发票真伪鉴定申请书》;
附件2:《申请鉴定发票清单》;
附件3:《发票真伪鉴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附件4:《提请发票真伪鉴定函》;
附件5:《发票协助鉴定申请函》;
附件6:《协助鉴定发票清单》;
附件7:《发票真伪鉴定结果告知书》;
附件8:《发票鉴定印章式样》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真伪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市本级地税
发票管理正常秩序,打击发票违法行为,规范地税发票真伪鉴定操作过程,提高行政办事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发票真伪鉴定是指绍兴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管理的有关规定,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被鉴定发票的真伪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文书的活动。
第三条绍兴市本级范围内的单位及个人要求鉴定各种地税发票均适用本办法,但发票票面所记载经营活动的真实性鉴别不适用本办法。在伪造、变造现场查获的假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鉴定;被鉴定发票是由外省(市、自治区)监制印刷的,提供协助鉴定;填开时间已经超过5年的发票鉴定申请一般不予受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市局征管处牵头负责发票真伪鉴定有关事项。发票真伪鉴定管辖原则上实行谁发现谁受理谁鉴定。税务分局、稽查局受理后无法鉴定的,上报市局征管处进行鉴定。市局征管处鉴定有困难的,提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部门协助鉴定。
第五条为方便单位或个人进行发票真伪鉴定,市局提供发票真伪鉴定自助服务,单位或个人可登陆网站(普通因特网用户登录:www.zjds.gov.cn或www.sxds.gov.cn;手机用户登陆:fp.zjds.gov.cn)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初步判别发票真伪,也可以向税务分局、征管处书面提出发票真伪鉴定申请。
第六条单位或个人上门要求鉴定地税发票真伪的,必须提供申请鉴定发票的原件、复印件,并填写《发票真伪鉴定申请书》及《申请鉴定发票清单》。《申请鉴定发票清单》应载明发票名称、发票分类代码、发票号码、金额版面、份数及开具金额。被鉴定发票所载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申请书中做出明确说明。
单位申请鉴定的,应提供单位介绍信或证明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申请鉴定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第七条负责鉴定的部门在收到发票鉴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做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发票真伪鉴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能提供发票原件只能提供复印件的鉴定申请不予受理。
第八条负责鉴定的部门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鉴定完毕(外省监制印刷的除外),告知鉴定结果。若情况复杂,经过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可以延期。税务分局、稽查局对被鉴定发票无法鉴定的,应在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征管处提请鉴定,填写《提请发票真伪鉴定函》并办理签收手续,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发票真伪鉴定申请书》和《申请鉴定发票清单》原件同时移交。
第九条被鉴定发票是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监制印刷的,发票鉴定经办人按照规定的程序,根据印制发票采用的每项防伪措施、相关技术手段和发票数据库信息,对每份发票逐一进行对照、检验、分析鉴定,并做出鉴定情况记录。征管处无法鉴定的,提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部门帮助鉴定,必要时,可邀请发票准印企业帮助鉴定,个别项目或批次需要高技术手段鉴定的,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中心提供技术鉴定,征管处根据提供的鉴定意见进一步做出鉴定。
被鉴定发票是由外省(市、自治区)监制印刷的,可采取发函协查的方式。发起协查应当填写《发票协助鉴定申请函》和《协助鉴定发票清单》,连同发票复印件(必要时附寄发票原件)邮寄给协查单位,要求协查单位帮助核实购票信息与开票信息,征管处根据提供的鉴定意见进一步做出鉴定。
第十条发票鉴定经办人根据鉴定情况,做出发票鉴定报告初稿,按规定审批程序报经相关领导审批后,出具《发票真伪鉴定结果告知书》。
《发票真伪鉴定结果告知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鉴定的内容、鉴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技术手段、鉴定的过程、明确的鉴定结论(其中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第十一条发票鉴定完毕后,对被鉴定发票按如下方法处理:
一、发票属于真票的,退回鉴定申请人。
二、发票属于假票的,如果是空白发票,在假发票票面上加盖“假票”字样的印章并退回;对公安等执法机关提请鉴定且数量较多的空白发票,打包装箱,封箱后把发票清单粘贴在封条边,同时在封条和发票清单骑缝处分别加盖“假票”字样的印章和鉴定部门发票鉴定专用章并退回。如果是填开过的发票,分两种情况处理:1、该发票尚未进帐,则鉴定部门出具结论后转市局稽查局,由其进行进一步的追踪检查。2、该发票已经进帐,则出具结论后移送市局稽查局查处。
发票鉴定受理部门在鉴定过程中,发现有其他税收违法情况的,应提交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发票真伪鉴定工作要遵守保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被鉴定发票,不得向申请单位或个人以外的人员透露有关情况,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未公开的发票数据库信息,特别是发票存放和纳税人领购发票信息,对违反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
发票管理部门应将发票真伪鉴定的留存资料及时移交档案管理岗。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浙江省绍兴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与上级部门文件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