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宜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和适用范围的公告
2018.02.10 河政发〔2018〕4号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宜州区城镇
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和适用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宜州区城区城镇
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和适用范围(城区道路含各路的巷道,道路或地域命名变更的自行替换)
(一)宜州城区(不含河池·宜州工业园区)
宜州区城区城镇
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和适用范围:东从下枧河与龙江河交界处,沿龙江河中心线往西,然后往南经中大穴、上大穴,交宜柳高速公路;南沿宜柳高速公路一直往西,至宜州西高速公路出口立交;西从宜州西高速公路出口立交,经龙村屯,至寻坭屯,往北交黔桂铁路,沿黔桂铁路往西至叶茂电站路口,再往北至叶茂电站坝首河中心;北从叶茂电站坝首河中心线往东,然后往北至鸡叫山西面小山,沿鸡叫山西面小山往东至鸡叫山、马山头、状元湾、石牛隘分水线、马鞍山东下枧河中心,再往南至下枧河与龙江河交界处汇合。
1.一级地段:城区(含庆远镇)东以城中东路小北门(含东面临街门面纵深15米)向北经龙江街(含东面临街门面纵深15米)延至白龙公园,小南门(含东面临街门面纵深15米)向南沿下桥路(含东面临街门面纵深15米)至东屏路交汇处一线为界;南以下桥路与东屏路交汇处、西屏路(含南面临街门面纵深 15米)沿线至二桥路一线为界;西以二桥路(含西面临街门面纵深15米)一线为界;北以白龙公园、公园东路(含北面临街门面纵深15米)往西至公园西路与宜山路交汇处(含北面临街门面纵深15米),经宜山路(含西面临街门面纵深15米)、冯京路(含北面临街门面纵深15米)至二桥路一线为界。
2.二级地段:城区(含庆远镇)东以三桥路全线(含东面临街门面纵深 15 米)往北经公园东路(含北面临街门面纵深15米)、白龙公园、霞客路(含东面临街门面纵深15米)与三门寺路交汇处,往南至高家甫东路与三桥南路(浙大路)交汇处一线为界;南沿宜柳高速公路一直往西,至宜州西高速公路出口立交,沿宜柳高速公路向西至宜畔路与宜柳高速公路交汇处;西至金喜路交金宜大道往西至宜畔路至宜柳高速公路;北以三门寺路(石牛坳)沿龙江北路(含西面临街门面纵深15米)往西至北新路底(含北面临街门面纵深15米)、经公园西路(含北面临街门面纵深15米)、三元路(含西面临街门面纵深15米)、二桥路至江滨路西段沿龙江河岸至金喜路为界。
3.三级地段:宜州区城区除一级、二级地段以外的其他地段。
(二)河池·宜州工业园区
适用等级:三级地段。
适用范围:东从龙江河与金喜路交界,沿金喜路往南至金宜大道交叉口,再向西沿金宜大道至宜畔路交叉口,再向南沿宜畔路至黔桂铁路;南从宜畔路与黔桂铁路交叉线沿铁路线往西至高速路与黔桂铁路立交桥,再沿高速路出口连接线至金宜公路,再沿金宜公路至叶茂水电站路口;西从金宜公路叶茂水电站路口沿道路至叶茂水电站;北以龙江河为界。
二、建制镇镇区城镇
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和适用范围(道路或地域命名变更的自行替换)
(一)怀远镇区
适用等级:四级地段。
适用范围:东从怀远路口,南至金宜公路,西至西头尾安马路延长线,北至中州河交界线。
(二)德胜镇区
适用等级:四级地段。
适用范围:东至德胜收费站,西至德胜福利院,南至南至德胜火车站(含火车站),北至德胜镇卫生院山脚,东北至德胜铝厂(含德胜铝厂),东南至河池公路局德胜沥青站,西北至环江路口加油站,西南至桥头水库坝尾(原冶炼厂)。
(三)洛东工业集中区
适用等级:四级地段。
适用范围:东至龙江河河界,西至原河池地区农业学校的西围墙,南以黔桂线铁路为界,北至龙江河交界线。
(四)三岔镇区
适用等级:五级地段。
适用范围:东至三岔水电站(含三岔水电站),南至国道323线宜州至三岔二级公路,西至三岔街西面,北至龙江河交界线。
(五)洛西镇区
适用等级:五级地段。
适用范围:东至大村坡顶,南至洛西中学,西至洛西镇六寨村高速公路路桥,北至宜州至三岔路路口(洛西镇文化站至二级路路口)。
(六)洛东镇区
适用等级:五级地段。
适用范围:东至河池市园艺场水稻场路口,南至洛东社区小冲至大冲屯路口,西至洛东灯盏山底二级路陡坡处,北至洛东社区吴村屯坡地(塘冲路口)。
(七)石别镇区
适用等级:五级地段。
适用范围:东至鳌鱼山,南至石别中学往大棒屯路口,西至长帽山,北至邓公山。
(八)北山镇区
适用等级:五级地段。
适用范围:东至北山镇敬老院,南至北山文化活动中心,西至下龙村一带,北至北山中学。
(九)刘三姐镇区
适用等级:五级地段。
适用范围:东至流河社区中枧屯一队陡石山(往流河莫村屯交界处),南至石牛隘半坡大石头处(往宜州城区方间),西至下枧河流河社区中枧屯二队河段,北至石化塘(刘三姐中学斜后面与小龙村小上枧屯交界处)。
三、本公告授权河池市宜州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四、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