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汽车销售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2011.12.01 南充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充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汽车销售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 四川省南充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规定,全文废止
为规范和加强汽车销售行业的税收管理,南充市国家税务局制定了《汽车销售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汽车销售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销售行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的汽车是指各乘用车、客车、载货车和专用车;汽车销售包括汽车零售、汽车批发,以及集零售、批发和维修一体的汽车品牌专营销售模式。
第三条税务机关对汽车销售行业纳税人按经营的汽车种类、特点和风险等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 核算及信息资料保管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正确进行财务核算、完整保管电子数据及凭证资料,督促纳税人建立收入明细账、库存商品明细账。收入明细账应按类分项核算。库存商品明细账,应按规定设置品种、规格、品牌等栏目,详实记载各种型号的机动车购、销、存的数量和金额,准确反映机动车的购销存情况。设置成本、费用明细账,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同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对机动车、精品类(车辆装饰类)及售后分别核算。纳税人应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并在摘要栏说明资金来源和用途。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妥善保管与客户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不得伪造或擅自修改合同,完整保存商务政策等重要资料。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加强对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数据的管理,电子数据必须真实、完整,不得随意删除、更改。
纳税人采用经销商管理系统记录的客户信息、整车出入库信息、整车销售信息、配件和精品出入库信息、售后维修信息等电子数据,要及时备份,妥善保管,异机保存。电子数据备份时间间隔最长不超过1个月。
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及电子数据的保管期限不得低于法律的规定。
第三章 资料备案
第七条财务、会计制度及财务核算软件。纳税人应按规定的时限将其财务、会计制度及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财务核算软件、银行帐号、纳税人全部账号(包括向销售人员发放收取货款的个人银行卡号)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第八条纳税人使用自制的票、表、单、证,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样本,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建立相应的票、表、单、证“领、用、存”登记簿,加强内部管理。
第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将与其建立长期经营合作关系的生产厂家和经营商签订的相关协议、合同等,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同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经营模式说明。说明内容包括:是否买断经营、是否代销、支付商品价款是直付还是预付保证金、销售计划等。
第十条纳税人取得的试乘试驾车辆,应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纳税人开展大型促销活动,可能导致低于成本价格销售的,应当在活动结束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四章 发票管理
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汽车销售一般纳税人纳入
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
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在发生售后业务时按规定即时、全额开具发票,并将领料单、结算单与发票相关联次一并进行账务处理,或将派工单、领料单、结算单单独装订成册。
第十四条纳税人销售整车时应全额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不得低开机动车销售发票或将整车销售收入开具维修发票。
第五章 信息采集及查验
第十五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掌握汽车销售行业纳税人基本情况及关键数据,每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采集填报《企业基本信息采集表》(附件1),《关键数据统计表》(附件2),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数据上报市局货物劳务处。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核查有经销商管理系统的纳税人的电子数据备份情况。主要核实纳税人是否按规定时间备份电子数据和系统,备份的电子数据是否包括整车销售信息、客户信息、配件和精品出入库信息、售后维修结算信息、索赔信息等内容,备份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月查验纳税期内,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整车库存情况,并与纳税人帐面结存、内部使用软件及其申报表、合同或档案信息比对分析,杜绝帐实不符,少申报或迟申报的问题。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国税机关按以下指标对纳税人纳税风险进行评级:
(一)4S店评级指标
1.税负;
2.其它指标。包括整车销售毛利率、维修业务毛利率及维修收入占全部收入比例;
3.经销商管理系统数据是否完整、准确;
4. 发票是否按规定开具。
(二)二级经销商评级指标
1.税负 ;
2.其它指标。包括不同类型车辆毛利率、维修业务毛利率、维修收入占全部收入比重;
3.发票是否按规定开具;
4.整车销售及维修业务记录的电子数据是否完整、准确。
(三)货车经销商评级指标
1.税负 ;
2.其它指标包括:整车销售毛利率、不同类型车辆毛利率、销售改装车辆是否正确核算;
3.发票是否按规定开具;
4.整车销售等业务的电子数据是否完整、准确。
第十九条国税机关按以下标准对纳税人进行分类:
(一)A类纳税人标准。税负达标,其它指标达标,经销管理系统完整、准确、真实,按规定开具发票;
(二)B类纳税人标准。税负达标,其它指标部分不达标,基本能按规定开具发票,经销管理系统数据基本完整、准确;
(三)C类纳税人标准。税负不达标,其它指标部分不达标,经销管理系统不完整、不真实,不按规定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市国税局每年分类型公布各类纳税人的税负及其它指标的预警值,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根据企业实际确定不同企业的预警值下限。
第二十一条国税机关对根据本办法第十九条标准确定的各类纳税人实行分级管理:
(一)A类纳税人管理。按需要配售发票,当年不进行评估及税收检查(专项活动除外),可申请实行车购税自主办税,主管税务机关每半年采集核查一次数据;
(二)B类纳税人管理。主管税务机关按季采集核查数据,指标异常则进行日常检查,指出存在的问题,进行纳税辅导,帮助企业正确核算、完善数据资料,经辅导各项指标没有明显提升,又无正当理由的作为C类纳税人管理;
(三)C类纳税人管理。由县市区局组织专门力量立即开展评估;发现有税收违法行为移交稽查从严查处;有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少计收入等行为,取消车购税自主办税资格;不按规定接受处罚、交纳税款,不得配售发票;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规定对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对评估稽查后税负仍然偏低不能说明原因的,可实行税收管理员驻店管理。
第二十二条纳税评估实行人机结合,确定评估对象,将纳税人信息采集导入《四川省通用纳税评估系统》后,凡是低于行业预警参考值的企业列入拟评估名单,提请企业自查,对自查后仍不能达到预警参考值的,或主管国税机关认为有必要评估的,作为重点纳税评估对象。
第七章 特殊事项管理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的试乘试驾车辆,属于应缴消费税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应作进项税转出。纳税人处置试乘试驾车辆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为了促销向客户赠送赠品时,其赠品应在发票及销售合同中备注反映。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发生折扣销售或销售折让时,应开具折扣折让清单,同时在销售合同中注明,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的折扣折让、实物返利、现金返利、服务返利等与销售数量有关的各种返利,应全额入账核算。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采集的涉税信息,或要求纳税人提供或报送的各类资料,应当按照征管法的规定保密。纳税人提供信息和资料时应当标明是否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