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11-08 川国税发[2007]120号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 (
国税发[2007]104号
)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38号
)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在四川省内统一按总局规定的下限标准执行
四川省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
造业 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
交通运输业 7
筑业 8
饮食业 8
娱乐业 15
其他行业 10
二、房地产行业按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地税发
[2007]98号)文规定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