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8.15 金地税政〔2005〕77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公布2011年税收(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
》(国税发〔2005〕64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市本级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
国税发〔2005〕64号
文件规定,原《金华市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详见金市地税政[2000]157号)第三条第七点规定废止。
二、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的职责范围和时间要求仍按金地税政[2005]3号文件有关要求执行,各分局要严格按照确定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六点标准对每户企业的征收方式进行鉴定,不能仅仅对申请变更征收方式的企业进行鉴定,每年完成鉴定工作后应报送《所得税征收方式统计表》。
三、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查账征收企业在稽查或稽核中发现具备
核定征收标准的,税务机关可随时变更为
核定征收方式。
四、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参照
企业所得税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