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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提高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提高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筑地税发〔2007〕255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贵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贵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关于公布《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贵安新区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分局:

自市局去年8月下发《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筑地税发〔2006〕239号)以来,我局陆续接到下属各征收单位的反映,在二手房交易中,核实征收与按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税负差距较大。为公平税负,有效堵塞税收漏洞,结合贵阳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将贵阳市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由1%调整为2%。如纳税人能够提供房屋购买合同、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交易准入许可证、发票或房屋建造成本和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者契税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房屋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我局均按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二OO七年八月六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