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 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以下条款修改为: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及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相关规定,结合仙居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纳税人对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核定的交易最低计税价格表示异议的,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送《国家税务总局仙居县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提供的证明资料。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国家税务总局仙居县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及报送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填写内容准确且资料完整齐全的,应予受理。
第七条 纳税人选择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重新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凭《国家税务总局仙居县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和《受理通知书》自行选择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资产评估机构重新评定的计税价格结论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争议处理决定,重新核定计税价格,并下达《国家税务总局仙居县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附件2);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仙居县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仙居县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
附件2第二段:纳税人若对本决定书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仍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书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9.5.28)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台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体现税务机关依法、公正、公平治税原则,妥善解决仙居县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应用过程中征纳双方对最低计税价格争议,现发布《仙居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自二○一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