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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合肥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调整的通知【全文废止】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合肥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调整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07.08 合地税函〔2008〕18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关于公布合肥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合地税函〔2012〕14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合肥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合地税发〔2014〕1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合地税发〔2016〕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的通知》(皖地税函〔2007〕542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合肥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合政办秘〔2008〕79号)精神,确保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调整工作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的重要意义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我市重新制定了土地等级年税额标准。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税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新政策的出台有利于引导土地使用者集约、合理使用土地,有利于内外资企业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有利于增加我市地方税收入。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的重要意义,严格按文件规定的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执行,确保土地使用税政策落实到位。

二、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工作

各单位要加大力度、拓宽渠道,采取多种途径宣传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年税额标准及相关政策内容,特别要加强对新纳入征税范围的外资企业的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提高纳税人对税收法规的遵从度和依法纳税的意识。

三、关于纳税申报期限问题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半年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4月、10月的前20日内。对于年应纳税额较小的纳税人,可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于4月征收期内一次性缴纳全年税款。

四、认真做好2007年以来土地使用税税款结算入库工作

新调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请各单位及时做好纳税人(含涉外企业,下同)2007年以来土地使用税税款结算入库工作。对于2007年度因税额标准调整需要补缴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于9月底前申报补缴税款,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补缴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2008年上半年因税额标准调整需要补缴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可于下半年土地使用税征收期(10月份)一并结算入库。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在4月、10月征期内分别以当年3月31日和9月30日未办理土地产权转移的房屋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上、下半年应纳的税款,并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按各月末未办理土地产权转移的房屋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全年税款,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一个年度的税款清算。2007年至2008年上半年应纳税款,以各月末未办理土地产权转移的房屋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并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申报缴纳。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七月八日

附件1:

关于调整合肥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合政办秘〔2008〕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合肥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批复》(财税法〔2008〕514号),现对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年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新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六月三十日

附表:

合肥市区土地使用税等级年税额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等级

年税额

等 级 范 围

一等

15

环城路以内的应税土地面积

二等

10

环城路以外,一环路以内的应税土地面积

三等

7

一环路以外,二环路以内(不含四等区域)及新站试验区二环以内的应税土地面积

四等

5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文化新区、滨湖新区、新站试验区二环以外的应税土地面积

五等

3

合肥市区二环路以外的应税土地面积(不含三等、四等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