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3.27 广市地税发〔2007〕3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6〕143号
文件)转发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办法
》中第三条“达不到《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帐簿标准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四、十五条规定执行。对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二、《
办法
》中第五条“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省局规定按行业、区域总户数5%执行,各地在开展这项工作要重点按照行业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典型调查表》。
三、《
办法
》第六条“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根据省局规定要求,我市个体工商户定额执行期为每季度、半年和一年,具体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执行期由各基层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县(市)区局、一、二分局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四、《
办法
》第七条“税务机关核定程序”中自行申报环节须由纳税人按税务机关确定的定额执行期填写《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国税发[2005]179号文件),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同时新开业户和申请变更定额时也须填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我市定额公示地点确定为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厅或办公区域。
五、
办法
中第十条“当期内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结合我局“双简管理办法”(广市地税发[2006] 号)及邮政代征情况,纳税人凭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到所在辖区办税厅和邮政网点缴纳税款。
六、关于征收期问题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按批准的征(纳)期缴税,于征(纳)期结束后10日内缴纳入库,征纳期内原则上不得征收税款。
七、关于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的管理
定期定额户如果月经营额或所得额未达到起征点,但季度或半年达到起征点,主管税务机关不能按季或半年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
八、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九、关于《
办法
》与邮政代征工作
《
办法
》中十二、十五、十七条对委托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实施委托代征做出了相应规定,从今年开始,我局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批量导出时全部纳入邮政代征,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申报缴税时可以选择开设储蓄帐户并委托邮政部门批量扣税,同时也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厅或就近的邮政网点缴纳税款。各地应大力宣传储蓄批量扣税意义和作用,要将与国税部门共同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尽量采取储蓄批量扣税,真正为纳税人节约成本,实现方便纳税。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