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01.22 南地税发〔2009〕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南地税发[2010]1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局内各单位:
现将《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 南府办〔2009〕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根据《
通知》规定,这次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调整范围包括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
房地产企业及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执行时间及其他要求
1、纳税人从2009年1月1日起出售
房地产取得的销售收入,应按本《
通知》的规定预征
土地增值税;
2、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出售
房地产取得的销售收入,应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南府办〔2006〕191号)的规定预征
土地增值税;
3、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按《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桂地税发〔1998〕12号)的规定计算征收
土地增值税。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南府办〔200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对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
土地增值税。
二、对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预征
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由2%下调为0.5%。
三、对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预征
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由3%下调为1.5%。
四、对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预征
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保持3%不变。
五、对纳税人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不采取预征方式征税,直接进行
土地增值税清算。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