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103号
)精神,以宜春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作如下调整:
1.按宜春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63元的3倍的12%的幅度为口径计算,宜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1823元/月;
2.按宜春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63元的3倍的4%的幅度为口径计算,宜春市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608元/月;
3.以上标准自2019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
2019年6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做好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执行,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职工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根据《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103号
)规定,个人在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4%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企业年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缴存企业年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公告》主要内容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及背景,按照宜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751元为计算基数,将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1823元/月;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608元/月。自2019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
201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