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的通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的通知
晋地税税一发[2000]13号 2000-11-21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
》 (
国税函〔2000〕733号
)转发给你们,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具备收购未税矿产品条件的
个体户确定为
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同时加强扣缴税款的征收入库工作。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