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 上饶市自然资源局 上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建商品房买卖契税申报缴纳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为切实规范我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契税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及其
细则
等文件精神,现就上饶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契税申报缴纳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饶市范围内新建商品房买卖契税由购房人自行申报缴纳。
二、购房人如果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代为办理契税申报缴纳事宜的,不免除购房人的纳税义务。若受托人未能按时、如实申报缴纳,购房人须自行承担相关的税收法律责任。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受购房人委托代为办理契税申报缴纳事宜的,必须在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四、新建商品房买卖契税纳税申报需要资料
(一)个人购买新建商品房
1.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不包括预收款收据);
2.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委托书”原件;
4.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享受契税优惠的,需要家庭成员住房查询证明。该证明材料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或部门核查目前需要1个工作日,如需快捷办理,请纳税人自行提供。
(二)单位购买新建商品房
1.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享受契税优惠的,提供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委托书”原件;
4.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饶市地方税务局 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 上饶市不动产登记局关于新建商品房买卖契税申报缴纳有关事项的公告 
》 (
上饶市地方税务局 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 上饶市不动产登记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 上饶市自然资源局
上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 上饶市自然资源局 上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建商品房买卖契税申报缴纳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2017年11月,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买卖契税征收管理,回应社会关切,切实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收取的契税税款久拖不缴,有些甚至因生产经营困难将所收取的契税亏空,导致购房人因未缴契税而无法正常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问题,原上饶市地方税务局、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上饶市不动产登记局联合出台公告进行规范。结合机构改革和涉税事项清理有关规定,对原公告进行调整并重新公布。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在原公告的基础上,对以下事项进行了修改:一是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将发文单位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上饶市自然资源局、上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是简并取消部分涉税资料,即:取消了《契税纳税申报表》;对个人购房取消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对单位购房取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对享受契税优惠政策所需的《家庭成员住房查询证明》,可通过信息共享或部门核查方式替代。
本次修订后,本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及其
细则
规定,商品房买卖申报缴纳契税由纳税人(购房人)自行申报缴纳,如需要委托其他个人和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他人)代为办理契税事宜的,不免除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并对委托代办可能出现的税收法律责任进了明确。
(二)公告中所提的“委托书”,包括委托书、委托函、授权书、委托代办协议等书面文书,“委托书”中应明确委托事项、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税收风险等。
(三)公告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受纳税人(购房人)委托代为办理契税申报缴纳事宜的情况,提出了处理意见。
(四)为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公告对购房人申报缴纳契税应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列举。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发布文本
本《公告》文本在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网站发布。
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 上饶市自然资源局 上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建商品房买卖契税申报缴纳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 上饶市自然资源局 上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税务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现决定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 上饶市自然资源局 上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建商品房买卖契税申报缴纳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 上饶市自然资源局 上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19年第2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 上饶市自然资源局 上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4日
https://jiangxi.chinatax.gov.cn/art/2021/6/7/art_36237_206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