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4〕26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 京国税发〔2010〕119号
)规定,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9-28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明电[2004]51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货物运输发票以及税务机关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
国税发明电[2004]51号
文件要求,于每月22日后导出并打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比对相符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文件和合计数文件;于每月25日后导出并打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比对相符的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货物运输发票以及税务机关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明细文件和合计数文件,并将上述比对相符发票的明细文件和合计数文件及时提供给纳税人和申报窗口。
三、自税款所属期2004年10月份起,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按照
国税发明电[2004]51号
文件规定的样式报送《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样式见附件)。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按照
国税发明电[2004]51号
文件第五条规定填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并于次月纳税申报期前申报抵扣。
四、凡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一律暂采用手工申报方式进行
增值税纳税申报。对已推行电子申报(网上或IC卡,下同)方式的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待辅导期结束并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方可采用电子申报方式进行
增值税纳税申报。对已使用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其CA证书的使用期限为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的一年。
五、从2004年11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按照“一窗式”管理模式的要求并依照
国税发明电[2004]51号
文件第六条规定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
在总局尚未统一调整CTAIS系统的“一窗式”票表比对功能,实现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系统自动比对之前,暂采用人工审核的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稽核相符及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发票数据台帐,分户、按月、按发票类别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稽核相符及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等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以保证“一窗式”票表人工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对经审核发现问题的,应要求纳税人补报或对相关数据修改后重新申报。
200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