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策网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的通知》 ( 京国税发〔2009〕44号
)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中“按照4%征收率计算的应预缴税款金额”修改为“按照3%征收率计算的应预缴税款金额”,第四条第(二)款中“按4%的征收率为其开具税收缴款书” 修改为“按3%的征收率为其开具税收缴款书”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京国税发〔2010〕119号
)规定,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7-28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在其“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该明细科目用于核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联并已认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并已将采集的发票清单的纸质资料和电子信息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后,尚未进行交叉稽核比对的有关情况。当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进行申报抵扣时,应按以下要求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经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的数据。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5栏“其中:海关完税凭证”,填写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经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数据。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填写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经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数据。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8栏“运费发票”,填写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经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的货物运输发票的数据。
(三)从2004年9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按照“一窗式”管理模式的要求并依照 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关数据审核,其中对其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的审核要求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金额”、“税额”项数据应等于总局下传的经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的“金额”、“税额”数据。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5栏“其中:海关完税凭证”的“金额”、“税额”项数据应等于总局下传的经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金额”、“税额”数据。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的“金额”、“税额”项数据应等于总局下传的经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金额”、“税额”数据。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8栏“运费发票”的“金额”、“税额”项数据应等于总局下传的经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的货物运输发票的“金额”、“税额”数据。
在市局尚未统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前端接收系统的数据审核功能进行调整,实现系统自动审核之前,暂采用人工审核的方式。对经审核发现问题的,应要求纳税人补报或对相关数据修改后重新申报。
(四)关于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取得总局下传的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经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信息的问题,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将上述信息通知有关企业的问题,待总局明确后市局另行通知。
七、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于辅导期的最后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 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该款第1至4项条件的,自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起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管理。
八、对转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应按照现行的专用发票审批程序和权限,以及 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的规定,核定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每次领购数量和每月领购次数。
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中已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且开具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到税务(管理)所,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经各区县分局审核批准,可以在防伪税控发行系统授权发行金额在十万元以下专用发票。该宗交易的发票开具完毕后,须将防伪税控发行系统授权发行金额调整为一万元以下。
九、各局要严格按照 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本通知下发前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重点对未参加我市2003年度一般纳税人年审的小型商贸企业进行检查。
十、各局要严格按照 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各局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并报告市局。
2004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