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扩区域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3〕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1-0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扩区域适用税收政策的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2〕99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对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扩区域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自2003年1月1日起享受税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关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
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
二、对于上述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原已执行北京市沿海开放城市政策并已享受完“两免三减”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只调整其
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再重新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
三、对于上述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正处于“两免三减”定期减免税期间的,应继续享受其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并同时调整其
企业所得税税率。
附件:对外经贸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大发展用地的复函》(外经贸资开函
〔2002〕779号)
2003年1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扩区域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99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大发展用地有关
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267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于2002年8月8日联合发出《关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大发展用地的复函》(外经贸资开函[2002]779号),同意将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用地在原15.8平方公里的基础上再扩大24平方公里。关于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扩区域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经研究,同意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扩区域执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2002年11月22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大发展用地的复函
外经贸资开函[2002]77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扩大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发展用地及配套用地的请示》(京政文[2002]2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为促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其开发建设,同意在一期规划面积15.8平方公里基础上,向京津塘路以东和凉水河以西两个方向扩大,规划面积约24平方公里。其中,京津塘路以东约14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京津塘路以东,大羊坊路以南,大羊坊路及通马公路以西,凉水河以北;凉水河以西约10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凉水河以西,旧头路以东,六环路以新凤河以北。
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大工业发展用地及配套用地后,要坚持“三为主,一致力”的方针,科学合理进行开发建设,注意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进一步办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更好地发挥开发区的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特些函复。
200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