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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连续享受税收优惠待遇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连续享受税收优惠待遇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京国税外〔2000〕45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0-08-30



对外分局:

你局《关于对北京统一食品有限公司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某年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外分管二〔2000〕第354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八)款规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税收优惠应连续计算减免税期限。关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依法享受“两免三减”后才取得《先进技术企业证书》能否继续享受“延长3年减半征收”优惠待遇问题,经研究,可依据上述原则,自企业取得《先进技术企业证书》的年度起享受“延长3年减半征收”剩余年限的优惠待遇。

2000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