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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2006]242号                                   2006-04-27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二)》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规定,附件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执法文书(式样)中的《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纳行为,促进税收执法文书合法、准确、规范地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局对涉及征收管理中的部分税收执法文书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税收执法文书的重要性,严格依照修订后的文书执行,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进一步提高征管水平和质量。

二、本次修订的文书式样共68个,涉及原《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京地税征[2003]686号)等11个文件。修订后,上述文件依然有效,但涉及的相关文书停止执行。

三、凡未纳入此次修订范围的文书,各级税务机关在制作、使用时,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样式通知》(京地税征[2006]16号)文件的有关要求执行。现行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制度中规定的其他文书可继续使用。

四、由于“延期缴纳税款审批表”、“委托代征协议”两份文书的修改意见正在请示总局,在总局批示下达之前,暂时使用原有文书式样。

五、此次修订的税收执法文书式样,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执法文书式样
2.停止使用文书涉及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