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2000〕2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0-12-05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市局制定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非正常户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
非正常户管理是我市提高税收
征管质量,强化征收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是保证
征管质量考核的前提,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组织干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二、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加强协作,相互间积极提供纳税户的变动情况,减少漏征漏管户情况的发生。
三、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2000年12月5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为加强
非正常户管理,强化税收
征管基础工作,提高
征管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
非正常户界定:
非正常户指已办理税务登记,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派员核查,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三、
非正常户认定程序
(一)各税务所应于每月终了前最后一日将达到
非正常户标准的纳税人打印出清册,由税务所(稽查所)派员下户核查,对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由税务所填制《失踪纳税人通知书》(样式附后,略),并附下户核查资料,送
征管科审核。
(二)
征管科在接到税务所转来《失踪纳税人通知书》并审核无误的,应按月制作《限期改正通知书》及《公告纳税人限期改正清单》(样式附后,略)报市局
征管处,由
征管处统一将清单所列纳税人,以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名义在当月的北京税务杂志上公告,公告纳税人限期改正违章行为。
(三)对限期改正公告发出后,逾期不改正的纳税人,
征管科制作《
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样式附后,略)发送主管税务所,并停止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薄的使用。
(四)税务所将
非正常户纳税人发票和税款流失情况,填写在《
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后,作归档处理。
四、
非正常户认定解除
对认定为
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税务机关追查结案,按规定予以处罚及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后,原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如无变化,仍然有效,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正常户管理。
五、注销
非正常户
(一)纳税人被列为
非正常户超过一年仍未找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注销其税务登记,但应保留该户注销前应履行的纳税义务的有关资料,以备按有关规定追缴应纳税款。同时,各税务所系统软件中应建立
非正常户注销库,随时对
非正常户注销税务登记情况进行监控。
(二)对被注销税务登记的
非正常户,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税务机关追查结案予以处罚的,应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六、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可按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