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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京国税函〔2004〕523号
条款废止   成文日期:2004-07-21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0号规定,市局补充内容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国税函〔2004〕82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凡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临时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照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同时认定为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对防伪税控企业资格不再另行审批。

2004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