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集贸市场内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征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1〕57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市局《
关于取消《集贸市场内企业设摊经营统一纳税证明单》的通知
》 (
京国税征〔2000〕293号
)下发后,部分区县局反映集贸市场内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独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同)分支机构的征税地点问题,现明确如下:
鉴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一律实行非独立核算并由企业总机构汇总纳税,且对于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各区县(地区)范围内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按规定不予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故对于集贸市场内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应一律凭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填开的汇总纳税证明单(样式附后。因预计使用量不多,故市局不再统一印制,各局需要时可自行复制使用。填开使用程序及要求由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自行研究确定)向所在集贸市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并由企业总机构汇总办理纳税事宜。涉及集贸市场内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审核备案手续由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自行研究确定。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贯彻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