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5〕13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京国税发[2010]123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03-30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5]29号
)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申请免征
增值税和
消费税的,应持以下证明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一、有关部门批准其实施债转股的文件的复印件;
二、债转股原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的复印件;
三、债转股审计报告的复印件;
四、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货物资产明细清单(清单中应列明货物资产的价值)。
200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