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12-29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关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京农商行[2006]113号)。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是原北京农村信用社经改制后成立的,改制后按照一级法人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一核算,各分支机构作为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再单独反映其财务成果。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包括2006年四季度预缴和2006年度汇算清缴)对实行非独立核算的农村商业银行各支行不再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为了加强对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各非独立核算的支行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接受监管。
三、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做好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改制后相关财务、税收的衔接工作。四、北京农村商业银行2006年度发生的金融呆账损失由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总行按照规定统一报批。
五、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仍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各支行。
200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