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缴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通告【全文废止】
京地税地[2001]45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9-18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2年第13号令《
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
》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京政办〔2000〕66号),自2001年1月1日起,原财政局负责的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划转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现将征缴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以出让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使用本市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单位,均应缴纳土地使用费。
二、为方便纳费人,简化征管程序,各缴费企业和单位从2001年起于每年10月份的20日前到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申报和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有关手续。
三、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使用费的企业和单位,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将依照财政部(93)财工字第47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滞纳款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四、其他有关事项,请与主管地方税务部门联系。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