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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5年度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5年度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6〕40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 京国税发〔2009〕6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6-05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京国税发〔2005〕331号)下发后,我市各分局严格按照总局、市局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开展对2005年度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达标企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工作。日前,总局通过综合征管软件(CTAIS系统)调取了我市2005年度达标企业名单,市局已下发各局。为更好地推进我市达标企业的认定工作,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总局下发名单与市局2005年底通过各局上报统计的名单存在差异,各局应认真核对,并说明原因。  

二、各局应按照规定的认定程序尽快完成已提交认定申请达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各局应立即对至今仍未提交认定申请的达标企业下发要求其提交认定申请的通知,限定其提交申请的期限,对逾期仍未提交申请的达标企业,各局应书面通知达标企业,依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三、对总局下发的名单中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仍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达标企业(包括按政策规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及全部销售额为免税收入和其他特殊原因的情况),各局应逐户说明原因,并上报市局。市局近期将对各局有关情况进行抽查。  

四、各局应汇总、统计达标企业的认定情况及本通知第一条要求说明的具体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同《达标企业认定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于2006年6月10前一并上报市局(电子信息通过邮件方式上报,邮件地址:市局流转税处四票稽核)。  

附件:  1、达标企业认定情况统计表

2、2005年度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企业名单         

2006年6月5日 附件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