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京国税发[2007]212号)规定,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废止
条款废止 成文日期:1997-09-23
2.生产企业按规定附送如下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应将其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和其他免税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额累加填写在“本期销项税额”项目“免税销售额”栏内。对“当期出口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应做进项转出并将此税额填写在“本期进项税额”项目减:“免税货物用”栏内;
(2)《北京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表》(以简称免抵退税申报表,样式附后)。生产企业应对作销出口货物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按规定逐笔填具;
(3)出口协议副本;
(4)出口货物的运输、保险费、佣金等相关原始凭证(复印件);
(5)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6)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7)属于委托出口的货物,须提供由受托方国税局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
(8)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须提供《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3.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暂末收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以及出口货物的运输保险费、佣金等原始凭证(复印件)等单证,应在季后三个月内补齐,如有特殊情况,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提供。
四、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流转税申报部分的审核
各区县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对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及提供的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核:
1.对于资料齐全并经审核各项数据指标完整、逻辑关系正确的,流转税管理部门应在《免抵退申报表》中签署“暂同意受理申报”的意见;
2.对于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暂末收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货物运输保险费、佣金等原始凭证(复印件)等单证,而其他资料齐全且各项数据指标、逻辑关系正确的,流转税管理部门可暂同意受理申报,并对应报、实报、缺报资料进行记录备案。
流转税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将《北京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第3联留存,作为日常统计台帐进行归档,其余1、2、4联及其他资料一并退还生产企业暂存。
为方便生产企业纳税申报,各区县国税局应在申报大厅(征收所)设立专门窗口,由专人负责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暂免、抵税手续及纳税申报审核事宜。
五、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出口退税部分的审核
1.生产企业于每季末10日内应将季内三个月的出口及内销货物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并补齐出口资料,按要求填报《北京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1—4联),连同附送的资料单证装订后一并报经区县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核签署“同意报送”意见后,于季末15日内再报送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批手续。提供本通知第三条第二款所列资料的同时,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由区县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签署暂免抵税意见的本季度分月填报《免抵退税申报表》第(1、2联);
(2)本季度如有缴税的,须提供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2.各区县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根据电子信息对有关单证已经齐全的申报进行认真复核,签署批准或变更免抵退税的意见:
(1)对于单证齐全且符合出口退税规定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部门填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样式附后)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后,一份留存,一份随《免、抵、退税申报表》第3联转流转税管理部门存档。流转税管理部门应根据退税管理部门转来的“通知单”,对已办免、抵税和已征税情况予以确认或调整。
生产企业办理免抵税后仍需退税的,由区县局退税管理部门按照我市现行出口退税报批管理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2)对生产企业本季度内出口单证不齐,已暂予免抵税的出口业务,在规定的期限三个月内不能补齐有关单证又不提出延期申请或延期申请未经同意的,应追缴已暂免抵的相应税款。
六、年终清算
生产企业在年度终了三个月内,应按主管税务部门的要求,对上年度的出口业务的免抵退税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上年内所有出口单证必须补齐,清算期结束后,税务机关不再受理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请事宜,退税管理部门应将清算后不再予以办理免抵退税的情况,以“通知单”反馈给同级流转税管理部门,流转税管理部门对其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七、外资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施免抵退税办法后,其出口退税企业的登记、申报、审批管理,仍然按照市局京国税〔1995〕086号,京国税[1996]58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统计报表
各区县国税局要按照财税字〔1997〕50号文件附件三的要求,认真做好免抵退税的统计工作,由涉外所和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分别统计上季度审批的内、外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情况,涉外所将外资企业的统计情况上报市局涉外处并送同级进出口税收管理科一份用于汇总,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将汇总填报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季度表》,经领导批示后于季后20日内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并送本局计会部门一份。
九、违章处理
对生产企业发生出口业务不及时作销而延误纳税申报,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一经查实,除不得免抵该批出口货物的税额外,税务机关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罚。
对生产企业虚假出口,伪造单证等骗取国家税款的,除补税罚款外,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涉及的部门多,手续复杂,各区县局要将每项工作落实到位,各负其责,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
1.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企业一览表;(略)
2.北京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略)
3.填表说明;(略)
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略)
以上表(单)及说明由各分局自印。
1997年9月23日